制图 刘阳

私家车跑顺风车法院不属于营运车辆

通讯员 柯智伟

演习生 张虎琛

私家车注册顺风车搭载搭客,是否属于改变车辆运营性子?7月5日,纵目新闻从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公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干系的交通事件任务轇轕案,认为私家车跑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讯断事件任务方和保险公司需承担干系赔偿。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6日20时许,周某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注册的网约“顺风车”,搭载同行搭客与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某去世亡。
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件全部任务,朱某某无任务。
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任务险。
事件发生在拼车途中,事件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朱某某子女(原告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某和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赔偿丢失77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对被告周某某的讯问笔录及相应的特殊约定免责条款和载人证据为依据,认定被告周某某确已改变车辆营运性子,且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原告方则认为根据网约车干系规定,纵然是顺风车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运行为,并未改变涉案车辆的非营运性子,本案事件不属于免赔环境,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顺风车通过整合出行需求,充分提高上路车辆空座利用率,提升交通效率,减少车辆排放和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种绿色高效的当代出行办法。
被告周某某在日常出行路线的根本上,通过搭乘顺道搭客分摊部分出行本钱,符合其日常行驶习气和车辆家用利用目的,此行为既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利用性子,亦未显著增加车辆利用频率及行驶里程,事件发生率不会因此显著增加,其风险有别于营运车辆,不能认定被告周某某改变了车辆利用性子,保险公司主见的上述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应按照保险条约约定承担赔偿任务。
综上,法院依法讯断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7万余元。

法官先容,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办法,其核心在于互助和分摊出行本钱,而非营利,应该被明确区分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
该案在厘清顺风车车辆性子的根本上,依法讯断保险公司履行条约约定的赔偿任务,既保障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柄,又为办理类似案件供应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来源:纵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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