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买车算错印花税小心这些风险点

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创造,A公司2021年7月新增代价60万元(不含税,下同)的小轿车一辆,当月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目增加60万元;企业于当月缴纳了6万元的车辆购置税。
8月,A公司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报告缴纳了300元印花税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印花税报告项目。

经核实,A公司原操持以自有车辆作价10万元,另支付银行存款50万元的办法,与B汽车经销商换购一辆代价60万元的新小轿车,双方还按此约定签订了购销条约
但后来因其他缘故原由,这笔交易并未实际实行。
此后,A公司与C汽车经销商签订了购销条约,购入代价60万元的新小轿车一辆。
C汽车经销商已代收代缴交通逼迫险和商业保险共计2250元,并将保单转交A公司。
因保险公司出台优惠政策,一个月后,A公司又收到保险公司返还的500元保费。

A公司因政策理解不到位,印花税处理有误,税款缴纳数额不准确,还引发了一系列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

印花税税率适用缺点

A公司购入小轿车,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报告缴纳印花税300元,这属于税率适用缺点导致的多缴纳印花税税款。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与购置车辆有关的印花税税目,有“购销条约”和“产权转移书据”两类。
购销条约,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处、补偿、易货等条约,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打算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牌号专用、专利权、专有技能利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打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多少详细问题的阐明和规定的关照》(国税发〔1991〕155号,以下简称“155号文件”)现行有效的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从上述规定不丢脸出,车辆购置前是否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是判断印花税适用税目的重点。
A公司购置的小轿车属于新车,在企业购置前尚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以是,A公司应按“购销条约”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报告缴纳印花税600000×0.03%=180(元)。

风险点二:

财产保险条约税款缴纳不合规

A公司购入小轿车并缴纳保险,却未按“财产保险条约”税目打算缴纳印花税,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交通逼迫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逼迫保险制度,纳税人购入小轿车,应缴纳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培植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色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能条约或者具有条约性子的凭据,为应纳税凭据。
同时,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条约印花税计税办法的关照》(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种保险条约,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打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以是,A公司应就车辆缴纳的交通逼迫险和商业保险,按照“财产保险条约”税目,打算缴纳印花税。

值得把稳的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多少详细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现行有效的第九条,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条约签订时,按条约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对已履行并报告缴纳印花税的条约,创造实际结算金额与条约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样平常不再进行调度。
本案例中,虽然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部分保险费,涌现实际结算金额与条约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但A公司仍应按照保险条约金额2250元,打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纳税额不敷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打算缴纳。
本案例中,A公司交通逼迫险和商业保险条约金额合计2250元,应纳印花税额=2250×0.1%=2.25(元),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2.30元的印花税。

风险点三:

未兑现的条约未纳税报告

对付A公司与B汽车经销商已经签订的购销条约,虽未实际履行,但交易双方仍应打算缴纳相应印花税。
A公司若不及时处理,存在少缴印花税风险。

根据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条约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条约是否兑现或能否定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据此,A公司与B汽车经销商已签订的条约虽因各种缘故原由未能兑现,但交易双方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取以货换货办法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条约,是反响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条约,应按条约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条约未列明金额的,应按条约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打算应纳税金额。
据此,A公司与B汽车经销商之间尚未兑现条约中,10万元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60万元应按照“购销条约”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税率,打算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为100000×0.05%+600000×0.03%=23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

作者:宋歌 张曦 金佳丽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