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东大队阳和中队按照夏季行动事情支配哀求,在辖区江柳线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当天22时33分许,民警对一辆车号牌为桂BDT6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讨时,一股浓重的酒气味扑鼻而来,经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5mg/100ml。随后,民警通过警务系统进一步核查,创造该车驾驶人贾某是网约车驾驶人,其所驾驶的车辆利用性子是预约出租车,属于营运机动车。
随后民警关照贾某前往柳东分局司法办案中央进行调查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贾某对自己处于饮酒状态下,依然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招供不讳。
柳东大队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贾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8月13日,柳东大队依法将贾某送至柳州市第二拘留所,实行15天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在此,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驾驶人必须将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
遵守法规、敬畏生命、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