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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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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约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订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老实取信、志愿原则共同遵守条约内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哀求向其供应 辆 型号 车,租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条约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用度。
第二条 出租方的责任
1.向承租方交付适宜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免费供应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利用过程中涌现的故障维修做事。
3.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件的24小时接济做事。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任务险。
5.对所得到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条约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利用权。
2.有权得到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利用功能所供应的相应做事。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得到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任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责任
1.如实向出租方供应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业务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条约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用度。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干系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坚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改换、增设他物。
5.帮忙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包管险公司免赔部分的丢失,承担非出租方缘故原由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丢失;承担因交通事件引发的其他任务。承包管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条约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丢失。
7.保险结算程序:a)发生车辆事件,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丢失情形交纳一定的保险事件押金;b)发生车辆事件,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 元的 绝对免赔额;c)发生车辆事件,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 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许可和干系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件、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关照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帮忙出租方办理干系手续,否则承包管险公司拒赔的任务。
10.担保租赁车辆为条约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革,应及时关照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担保金
1.租金标准为每辆车¥ 元每 (年/月/日),条约总租金¥ 元(大写公民币 );租金按第 种办法支付;
(1)若条约期限以月(30天)为单位的,应该在每月 号之前付清上期租金,剩余不敷一个月的,按 天/月打算;
(2)若条约以年(365天)为单位的,应该在每年年底(12月31日)结算租金,剩余不敷一年的,按(1)处理。
2.承租方用担保金供应包管的,担保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条约履行完毕后,担保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做生意定也可采纳其他办法包管。
第六条 不愿定的任务承担
1.对付无法确定应该由某一方承担的任务,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 %丢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革、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任务造成的丢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办理。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任务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条约约定的车辆、做事等责任时,答允担下列违约任务:
1.供应的租赁车辆不适宜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改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条约。
2.不能按约定供应故障维修、接济时,承租方有权解除条约,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的违约金。
3.维修、接济后租赁车辆仍无法规复利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称档次更换车或采纳其他方法。
4.出租方缘故原由造成车辆技能故障的,答允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丢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任务
承租方不能按条约约定交纳用度、利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答允担下列违约任务:
1.过时交纳租金的,每过时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交纳滞纳金;过时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过时应交租金 %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缘故原由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该赔偿车辆代价的丢失,丢失打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 %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得到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过时还车交给租金。
2.提前解除条约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条约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用度;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利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 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 %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丢失(停驶丢失按租金标准打算);承担因过失落被保险公司谢绝赔偿的丢失。
5.承担因车辆脱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丢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 %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 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脱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利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利用时,出租方有偿供应更换车(更换车不担保同等车型,更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 %)。
7.承担擅自改装、改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丢失。
8.未帮忙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丢失。
9.非出租方缘故原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任务。
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丢失。
第九条 包管条款
如采取担保人供应包管的办法,担保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条约的责任负连带担保任务,担保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殊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条约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谋划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任务内容的,仍以本条约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条约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卸单》、《结算单》作为本条约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条约》。
2.承租方如哀求延长租期,须在条约到期条件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过时还车处理。
3.本条约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办理;或可向 所在地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条约自租赁双方具名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