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九派新闻联系了车主得知,车辆自燃事宜发生于1月23日,位于贵州铜仁思南县某路段。
该车辆在行驶途中溘然动怒,燃烧约一小时后火势才逐渐停滞,目前车辆已经报废。

贵州一大年夜众车辆行驶途中自燃车主要求经销商赔付遭拖欠律师失火事件认定书很关键

自燃事件发生后,车主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可以走理赔程序。

但车主认为,车辆仅购买约两年,仍在车商承诺的三年十万公里的质保期内。
车辆无端发生自燃,车商也须要承担相应赔偿任务。
对此,该自燃车辆经销商表示,不是售后的问题,跟店里的售后没有关系,车主该当联系厂商和保险那边赔付。

车主见告九派新闻,他没有接管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距自燃发生后一个月,他并未得到车商的正面答复,“什么答复都没有,他们还打算拖”。

目前,车辆一贯停放在思南县某汽修厂,自燃缘故原由至今未知。

河南泽槿状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由于车辆自燃事实已经发生,如果失火事件认定书能够打消人为缘故原由、外来成分,且车商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质量不存在毛病的情形下,则可以认定车辆的自燃系本身存在质量毛病而导致的。

在质保期内,如果车辆在没有外力浸染的情形下发生自燃,解释产品质量存在严重毛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

因车辆存在质量毛病,而造成他人危害的,车主可以向车辆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车辆的发卖者要求赔偿。

就此问题,若车主与生产商或发卖商无法协商同等的,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经销商和品牌厂商主见索赔,哀求其承担民事赔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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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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