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审判,长宁法院讯断航空公司赔偿闫师长西席各项丢失共计39.6万余元。该讯断已经生效。
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从事沙画艺术演出的闫师长西席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出差,在机场搭乘该航空公司供应的摆渡车时,因司机急刹车造成闫师长西席站立不稳,适值手里拉着的吊环溘然断裂,导致闫师长西席跌倒受伤。经年夜夫检讨,闫师长西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法律鉴定,闫师长西席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件发生后,航空公司致信闫师长西席表示道歉,并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
一期治疗闭幕后,闫师长西席于去年8月向长宁法院起诉,哀求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丢失共计40.6万余元。航空公司对闫师长西席的诉请基本予以认可,但认为本案应该适用民用航空法任务限额40万元的原则处理。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丢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赔偿任务限定的规定。
闫师长西席受伤,是由于搭乘的摆渡车发生急刹车,同时手握的摆渡车吊环溘然断裂造成的,这至少可以证明被告对自己供应的举动步伐没有尽到合理检讨责任。被告的这一不作为,造成了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无权援用赔偿任务限定的规定。
法庭对原见告请赔偿的详细数额逐一进行审核确定,将状师费由2万元调度为1万元后作出如上讯断。讯断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讯断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