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毕某、孙某因故意侵害罪被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你瞅啥瞅你咋地仨须眉一言不合打去世15岁少年

狭路相逢 双方因“瞅一眼”一触即发

2006年3月25日23时许,20多岁的男子王某、孙某、毕某与朋友叶某等人在西安高陵一家名为“驴肉大全”饭店用饭饮酒后回家。
在途经一丁字路口时,王某与对面骑电动车驶来的15岁被害人朱某及其同学李某发生争执。

虽经叶某等人劝解,但后来争执升级成互殴。
朱某、李某被送往医院后,朱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亡。
经法医鉴定,朱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反复打击胸腹部,致心、肝、脾、肺、肾多处挫裂破碎,内出血,失落血性休克去世亡;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巧合的是,王某、孙某、毕某就餐的“驴肉大全”饭店正是去世者朱某家开的。

据被害人李某讲述,事发当天他和同学朱某吃完饭后要回朱某家开的饭店,用饭期间每人都喝了一瓶啤酒,后来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朱某离开,当在一丁字路口准备拐弯时,差点和劈面来的一名穿赤色上衣的王某相撞。
“我就把车停下了,对方有十多人,个中王某就看着我俩。
我就质问对方为啥看我们,对方说看一下咋了,为此我们就发生了口角。

随后,王某打电话叫人,朱某也打电话叫人,双方准备斗殴。
“正打着电话,朱某就从地上捡了一个水泥块要打王某,王某阁下的一名女孩就上前劝架,以是没打起来。

口角升级 双方互殴受害人倒地不起

李某描述,后来王某又打电话叫人,朱某就跑上去在王某的肩部打了一拳,他过去给朱某帮忙也打了王某一拳。
这时,王某喊了阁下几名男青年来帮忙,打了一下子,趁两名男子散开了,他就跑了。
“我被打时朱某和王某在斗殴,阁下还有其他两名男子帮忙。
我由于抱着头,详细经由没有瞥见。
对方几名女的没有打他们,在他们吵架时还劝架了”。

朱某的姨父马某回顾,案发当晚他赶过去时,见朱某倒在地上,头朝西脚朝东,上身向南侧着,下半身平躺,身下有血迹,脸上也全是血。
“我把孩子抱起来,但没有反应。
这时来了一辆玄色桑塔纳轿车,我拦停后让司机把朱某先送往医院。

据叶某证明,当晚,她受朋友赵某约请去“驴肉大全”饭店参加生日聚餐,期间他们喝了些白酒和啤酒。
“回家途中遇见两个男娃骑着两轮车从高交路向北拐来,路比较窄,差点碰到我。
当时对方的车灯很亮看不清,王某以为是朋友开玩笑,就把脸凑过去看对方是谁。

叶某称,此时一个男娃质问王某看啥,王某回答看一下咋了,就这样双方就吵开了,她和另一名女性朋友没有劝拉住。

王某则供述称,“当时彷佛是由于对方用车灯晃了我们一眼,或者由于让路发生了口角。
对方当时两个人,也没发生肢体上的冲突,我们就走了。
”后来当他们走到柏油路上时,两个小伙追了上来。
王某就问追上来想干啥。
个中一个小伙就用拳头打他,他一躲就打到了后脑勺上。
他就朝对方脸上打了一拳直接将对方打倒在地,然后将对方按在地上朝其头上、面部打。

王某表示,当天喝了很多酒,不愿定自己有没有用脚踩踏这个小伙。
他转身瞥见毕某骑在另一个小伙身上打,他就过去让毕某把那个小伙掌握住,然后他用左手捉住头发,右手在小伙面部打了很多拳。
“全体过程持续了七八分钟,直到对方不再反抗,不再骂人,我们才停手离开。

远走他乡 正犯更名改姓亡命12年后终自首

第二天起床后,王某听说出了人命,他就和毕某坐火车逃到了新疆奎屯市。
而孙某则在越日被刑事拘留。

此后毕某就一贯在奎屯市周围打工。
然而王某受不了苦,就一个人回到西安,并在一家酒吧做做事员。

期间,王某认识了一个叫“姚五”的男子。
2008年八玄月份,他委托“姚五”给办了一个名叫“李瑞斌”的户口本。

王某、毕某二人潜逃后,公安职员也多次前往其家中履行抓捕未果。
因案发后家属不合营,未搜集到王某、毕某二人照片,一贯未上网追逃。
2009年12月,公安职员搜集到王某照片后对其上网追逃。

2018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在逃职员研判报告,王某疑似漂白身份,后组织证人对“李瑞斌”户籍照片进行辨认,定“李瑞斌”即为王某本人。
2018年11月22日,公安职员前往深圳抓捕,但“李瑞斌”并未在单位。
越日14时许,王某到派出所投案。

2019年1月,公安职员又搜集到毕某照片并对其上网追逃。
同年4月11日11时许,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中级公民法院以故意侵害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毕某有期徒刑六年;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孙某赔偿朱某的父母16048.95元。

因在一审期间,王某、毕某家属与朱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10万元、5万元。
法院答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王某、毕某附带民事的起诉。

然而三人对付均对讯断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差错,对抵牾激化负有直接任务;其系一时激愤犯罪,且犯罪情节并不恶劣;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支属的经济丢失,取得了被害人支属的包涵,要求二审法院能够对其从轻惩罚。
其辩解人补充称,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惩罚。

孙某则提出,一审认定事实缺点,其并不具有犯罪动机,案发时只是在劝架,其与其他二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该案部分物证丢失,认定其帮助殴打他人的证据不敷;即便认定其构成故意侵害犯罪,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浸染明显较轻;原判未将其先行羁押的韶光折抵刑期存在缺点;在上诉期间,他委托支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支属经济丢失,取得被害人支属包涵,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毕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差错,毕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支属经济丢失,取得被害人支属包涵,要求对其从轻惩罚。

不服讯断 两人上诉被驳回一人获改判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王某、孙某、毕某不能精确处理与他人的抵牾,在与他人发生轇轕后对被害人履行殴打,致一人去世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侵害罪。

王某在被害人击打其一拳后,上前与朱某进行厮打,在将其打倒在地后,仍用拳脚在朱某身上击打、踢踩,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又系致去世朱某的直接任务人,应系正犯。
经查,王某在与朱某厮打,二人在主不雅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对方的故意,客不雅观上均履行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二人是互殴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环境。

毕某、孙某在看到王某对朱某进行殴打,另一被害人李某要上前阻挡时,对李某履行殴打,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
孙某虽然未对朱某履行殴打,对李某履行殴打的行为也较毕某轻,但其三人的行为在客不雅观上相互合营,成为一个整体,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依法应对被害人一人去世亡、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任务。

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的差错,王某、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支属的经济丢失,取得被害人支属的包涵;在二审期间,孙某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支属的经济丢失,取得被害人支属的包涵,未折抵他此前羁押韶光实属缺点应予纠正。

故终审坚持了对王某、毕某的刑事讯断;孙某犯故意侵害罪,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文/北青-北京头笔 宋霞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