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签订有效轿车买卖条约、付款,之后甲到车管所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为乙,末了乙开车回家。甲将车交给乙后,车就属于乙了。以上总结为签条约、付款、变更登记、交付。这是实践中常日做法。
2.签条约、付款,但未变更登记、未交付,车仍属于甲。如甲车未再转让给他人,但甲不变更、不交付给乙,乙可以要求甲履行条约责任,办理变更登记并交付。
3.签条约、付款、变更登记,未交付。车仍属于甲。此时法律风险是,车虽然登记在乙名下,但车仍属于甲,甲之后将车卖给丙并完成交付,此时车就属于丙了,丙可以向甲、乙要求变更登记证书车辆所有人为丙。实践中这种情形也有,此时一样平常人都认为车只要登记在乙名下那车该当就属于乙了,但法律不这么认为,立法原意便是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丙。
4.签条约、付款、交付,未变更登记。车属于乙。该种环境实践较多,随意马虎涌现的法律风险是,甲卖给乙车后又借用乙车,因车辆登记证书仍是甲的名字,以是甲再将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此时甲是在卖乙的车,是无权处罚,但丙却善意取得车辆所有权。立法原意也是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丙(第三人)。
综上,有效条约加交付是汽车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而登记不是汽车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以是提醒各位,买车时签条约之后必须完成交付!
上述内容依据为《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原《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