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城柴油货车、工程车等

关于对进城柴油货车工程车等灵巧车辆管控的通知布告​

机动车辆管控的通知布告

为加强重型机动车辆管理,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管控,有效防治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扬尘、噪声污染,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城区环境质量,创设文明和谐的城区人居环境,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干系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

本办法管理车辆为重型柴油车、重型货车、大型货车、铲车、钩机、压路机等所有随意马虎产生污泥、扬尘、噪声及造成道路破坏的车辆(以下称重型车辆)。

二、

需进城的重型车辆,排量应达到国四标准及以上,具有合法用车手续,安装GPS行车路线定位系统,达到城市管理苫盖标准哀求并确保车身无缺、整洁。

三、

城区建筑工地利用重型车辆,须由用车企业经交警大队、交运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临时通畅证。
通畅证仅限在审批期限内利用,持有通畅证的重型车辆,要服从交警、交运及城管部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韶光、规定路线行驶。

四、

运输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重型车辆进城,应该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五、

重型车辆运输的渣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倾倒在城管局指定的处理场。

六、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等车辆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按照城市管理哀求,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赞许,并服从交警、交运及城管部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韶光、规定路线行驶。

七、

重型车辆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行驶的车辆,交警、交运及城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对不平服交警、交运及城管部门管理,阻碍实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