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畅且在没有方向指示旗子暗记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畅”及《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交叉路口,应该按照下列规定通畅:(七)在没有方向指示旗子暗记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承担事件紧张任务。
肖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畅;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畅”承担事件次要任务。
肖某某驾驶电动车未精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及身上多处受伤。
抢灯是一种很危险的驾驶行为,银川交警提醒:机动车通过路口,如果黄闪灯闪的时候,你已经通过停滞线,该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通过,若没有通过该当停在停滞线内期待旗子暗记灯变绿了通畅。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
来源: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