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避警方查问,

衡阳一须眉为躲避警方盘考跳河溺亡家属索赔200万法院判了

竟不顾统统跳入河中,

终极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

家属怒而起诉警方,

哀求赔偿200万,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日,某小区侧门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失落窃情形。
当晚凌晨3时,警方巡逻队员见蒋某在此附近徘徊遂上前讯问,蒋某溘然疾跑跳入河中。
巡逻队员迅速报警,警方出警后展开现场施救,由于天色阴暗、河面宽广,警方无法确定终极落水位置,立即联系水上公安声援。

两日后,警方打捞创造蒋某尸体。
法律鉴定中央出具法律鉴定见地书载明:蒋某去世亡缘故原由打消毒药物中毒去世亡,打消机器性危害致去世,打消机器性窒息去世亡,符合溺死。

蒋某家属认为警方查问及未及时施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蒋某去世亡。
蒋某家属起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确认警方该行为违法,并哀求警方赔偿去世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讯断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警方巡逻队员的查问行为与蒋某的去世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首先,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进行查问理解情形的行为,属于履行治安巡逻职责的行为。
其次,面对警方查问,按照社会一样平常人的普遍认知,均不会采纳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办法应对。
末了,从法律鉴定中央出具的对蒋某尸体的法律鉴定见地可以得知,蒋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伤,且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利用了任何逼迫方法或者使蒋某受到人身威胁。

警方已经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蒋某家属要求确认警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巡逻队员在当时缺少必要保障的情形下,并不具有安全下水进行营救的能力,选择第一韶光报警是适当的、及时的施救行为。
其次,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多次呼喊,利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征采,仍无法确定蒋某实际落水位置,在此情形下迅速联系水上公安声援,利用快艇对河面进行搜救,也是已穷尽其能力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手段。
末了,在蒋某落水到终极将蒋某打捞上来的全体过程中,警方均未放弃搜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据此讯断,驳回蒋某家属的诉讼要求。
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公民法院坚持了一审判决。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的公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掩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警察依法实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忙。
公民警察依法实行职务是为了掩护国家安全,掩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公民警察依法实行职务过程中,公民和组织应该给予支持和帮忙,更不能采纳过激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

(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