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规哀求车辆过户凭据必须在有效期内,因此当事人须要先在网上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取得车辆年检凭据后,再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2.机动车登记规定:
1.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办理好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手续。
2.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现所有人应该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证据;
(3)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的,还应该提交《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放行证明书》或者海关赞许的转让证明书;
(六)超过考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书和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现居住地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统领范围内的,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件、凭据,收回牌照、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牌照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署转移事变,并补发牌照、行驶证和考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现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统领范围内的,车辆管理所应该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附加信息:
《机动车登记条例》已于2008年5月27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并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正<机动车登记条例>的决定》改动。
《条例》共五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任务和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条例》(公安部令第72号)同时破除。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填写申请表,送审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改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合格证明;
(五)因质量问题改换整车的,还应该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证明,但海关入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确定免于进行安全技能考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件、凭据,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明变更事变,收回驾驶证,换发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变时,应该对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进行验证。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须要改变机动车号牌的,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考验合格证明。
转移寄存器
第二十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1)机动车载明的内容与车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该机动车辆处于海关监管状态,海关尚未解除监管或者答应转让的;
(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或者质押备案期间;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环境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原所有人在经公民法院、公民审查院或者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或者经仲裁机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或者经公民法院调度、裁定、讯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供应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驾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该提交公民法院出具的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帮忙实行关照书》,或者公民审查院、行政司法部门出具的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该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公告注销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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