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以案释法  私家车变身货运车出了事件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开平法院审结了一宗

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轇轕

被告保险公司

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利用性子为由

谢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案 件 回 顾

2021年8月,被告张某驾驶小货车行驶至开平市某路段时与原告朱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
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件的紧张任务,双方车辆危害维修费按任务互赔。
此前,被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朱某诉请被告张某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事件丢失3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被告张某在事件发生时处于营运状态为由谢绝赔偿。

法 院 审 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在投保商业险时约定了保险车辆的利用性子为非业务,但在实际利用过程中,其用于帮自己客户送货,且事件发生时处于送货途中,张某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性子,这种改变具有主要性、持续性的状态,并非一时变革,导致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该及时关照保险公司。
由于张某没有及时关照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任务。
终极,法院依法讯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任务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被告张某赔偿2万余元给原告朱某。

法 条 链 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条约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及时关照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条约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条约。
保险人解除条约的,应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条约约定扣除自保险任务开始之日起至条约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关照责任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任务。

法官提醒

在车辆投保时,广大车主应主动奉告保险公司车辆的利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利用用场如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事由,对有疑问的内容,应及时与保险人确认清楚。
如需对保险事宜进行修正的,特殊是确因须要变更自有车辆的利用性子,一定要依法践约提前关照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好干系手续,否则脱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来源:开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