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闵行税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关照》(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环境,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发卖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发卖;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褒奖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关照》(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环境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代价确定发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小轿车褒奖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视同发卖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对付视同发卖,司帐职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每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司帐上不按视同发卖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干系的本钱用度;另一种是司帐上按视同发卖处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对付第一种账务处理,司帐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对付第二种账务处理,司帐与税法上无差异,不须要进行纳税调度。
拓展阅读
1、《企业司帐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供应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个中,非货币性薪酬紧张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向职工无偿供应自己拥有的资产等。
2、《企业司帐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发卖商品收入同时知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紧张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常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连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履行有效掌握;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干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干系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本钱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房屋作为福利褒奖给职工个人,不符合《企业司帐准则第14号——收入》,司帐上不作为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