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从上海市普陀区公民法院获悉,这起交通闹事案件近期审理,周某被判两年半徒刑,轿车司机无需承担任务。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由,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关照后自行年夜公安机关接管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由。经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畅,负紧张任务;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任务;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畅,在本起事件中无需承担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闹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闹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惩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惩罚,遂以交通闹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网友评论
JOSEE:思路清晰,判罚公道。
北国雪:不是“谁弱谁有理”。
高:小车车主无责,支持讯断!
momo:机动车不能总是成为事件的固定兜底,没有差错就不应该承担任务。
悟空:判得好!
要让他们改变恶习,只有加重惩罚力度。
法官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闹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件,致人重伤、去世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丢失的,依法被深究刑事任务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闹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定,也便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件,都可能成为交通闹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虞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须要承担民事任务,乃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惩罚。
综合:济南时报、新闻晨报、澎湃新闻、上海普陀法院、网友评论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