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判了灵巧车保险的这一免责事由少有人留心

原告张女士诉称,当晚她正常行驶在道路上,适逢李师长西席驾驶的小轿车对向行驶。
因避让不及时,两车打仗发生事件均受损,交警剖断李师长西席负全责。
她查到李师长西席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李师长西席辩称,对事件事实和交警的任务认定没有见地,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是保险公司该当承担赔偿任务。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事件事实任务认定及车辆保险情形无异议,但李师长西席驾驶的车辆在事件发生时,是在“拉活”,属于改变车辆利用性子而未关照公司,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师长西席供应的保险单在“主要提示”显示: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利用性子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予他人的,应关照保险人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任务免除”部分记载,下列缘故原由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和用度,保险人不卖力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利用性子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关照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利用性子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经查,李师长西席所驾车辆本为非营运性子,但其擅自将车辆在某出行平台进行了注册并营运,事件发生当日亦有订单记录,显示为21单。
李师长西席在张女士起诉前曾向保险公司提交志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
法院终极作出上述讯断。

宣判后,李师长西席提出上诉,二审坚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条约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及时关照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条约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条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关照责任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任务。
私家车本为非营利用途,车主将私家车注册为营运车辆,无论是拉客或是载物,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件发生的概率,应该及时奉告保险人。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李师长西席在事件发生当天存在诸多营运记录,且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记载车辆改变性子及利用用场而未奉告保险人的不予赔偿。
故对付保险公司就商业险部分的免责抗辩,法院予以采信。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条约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把稳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在车辆情形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于改装、注册营运等项目时,应及时关照保险公司,以便在发生事件时能够顺利得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