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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亡人交通事件案例
事件基本情形:
2020年12月31日23时58分许,丁某驾车沿洛阳市西工区丽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名优雅筑一期车库出口西8.5米处时,遇两行人醉酒在该处机动车道内勾留(车道内还有两辆轿车、一辆面包车及一辆越野车,头西尾东依次在该处机动车道北侧停车)。丁某驾驶的车辆前部与两行人肢体发生碰撞;个中一人被撞倒地,在摔跌翻滚过程中,肢体与道路内车辆发生打仗,终极导致两行人当场去世亡。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丁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夜间超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件紧张任务。
两名行人醉酒(一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0mg/100mL,另一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2mg/100mL)在车行道内勾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负该事件次要任务。
车行道内四辆车因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负该事件次要任务。
市区一样平常事件案例汇编
涧西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1年1月2日1时许,在衡山路西侧枣园村落内道路,吕某驾驶重型分外构造货车沿枣园村落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头顶部与路西侧线杆相撞,线杆歪倒又与民房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线杆线缆、民房受损的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吕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该事件全部任务。
高新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0年12月4日16时40分,在郑州路君悦蓝庭门出路径口处,宁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遇郅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轿车前部与小客车右侧车身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王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方法的安全间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该事件全部任务。
西工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1年1月5日8时30分许,宋某驾驶出租车沿凯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口东侧环保巷路口处临时停车,遇王某在该处拉开出租车右前门准备乘坐出租车,遇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凯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车门与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件同等任务;王某开车门时影响其他车辆通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件同等任务。
老城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1年1月1日21时19分,徐某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沿经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七路苗南方案路交叉路口处,遇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至该处,四轮低速电动车前部与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左侧后部相打仗,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件全部任务。
瀍河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0年12月31日19时35分,在中州东路安居路口处,常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载陶某由东向西行驶,陈某驾驶重型分外构造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小型专用客车右侧后部与重型分外构造货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两车破坏、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常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救护车)实行紧急任务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负该事件同等任务;陈某驾驶机动车未让实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优先通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负该事件同等任务。
洛龙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1年1月6日7时30分,田某驾驶本田小型轿车在永泰街与宜人路交叉口路北侧左转起步过程中,遇刘某驾驶斯柯达小轿车沿永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本田小轿车左侧车身后部与斯柯达小轿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田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该事件的紧张任务;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件次要任务。
伊滨区
事件基本情形:
2021年1月13日15时,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堤顶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堤顶路与桂园路交叉口东500米处过程中,遇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堤顶路头东尾西逆向停放至该处,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后部相打仗,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缘故原由和任务:
赵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该事件紧张任务;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该事件次要任务。
来源: 洛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