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驾驶号牌为皖M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牌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明光市嘉山大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驶至宝塔山路口处时,岳某违反交通信号灯强行通畅,与沿宝塔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明东派出所副教导员朱某景驾驶的皖M号牌警车发生碰撞。
造成朱某景及乘车辅警杨某林二人受伤,个中杨某林经明光市公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亡。朱某景受伤后经蚌埠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去世亡。
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畅及超速行驶,是造成这次道路交通事件的全部缘故原由,岳某负这次道路交通事件的全部任务,朱某景、杨某林在这次道路交通事件中无任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件致两人去世亡,负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情节特殊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闹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惩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岳某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讯断。
夏杰 新安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