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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案例详情↓↓
2024年09月17日16时45分,董某某(女,13岁,学生)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员李某某(女,13岁,学生),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城区迎宾大道西段,与前方同向的,临时停放在路边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该事件经洛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事件紧张任务,刘某某承担事件次要任务。#商洛头条#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会被依法处以罚款,发生交通事件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