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出租、承租双方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互助的原则,就汽车租赁有关事变达成一存问见,订立本条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乙方信息
乙方因 须要,向甲方租赁 型号车辆 辆,颜色 为 色,车架号为 ,车牌号为 ,行驶公里数至 ,行驶范围为 。
乙方 ,证件号码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准驾车型 。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担保金
(一)租赁韶光为: 年 月 日 小时。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三)租金单价为: 元/(年/月/日/小时),租金总额为:公民币(大写): 元。租金交付韶光为 ,交付办法 。
(四)乙方在本条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担保金公民币(大写): 元。双方也可约定采纳 办法包管。
(五)租车期间均匀每天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里程部分按照___元/公里加收租费。
条约届满后,乙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干系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任务和用度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担保金。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甲方确认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 保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
(一)权利
1、依约定哀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乙方收取租金、担保金、双方约定的其他干系用度。
3、因乙方缘故原由造成租赁车辆丢失、破坏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由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哀求、身份不明或者谢绝身份查验的,有权不供应汽车租赁做事。
(二)责任
1、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
2、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完好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完好的有效证件。
3、交卸租赁车辆时如实供应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4、承担本条约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用度,并明确奉告乙方所承担的风险任务,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任务,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帮忙办理理赔事务。
5、乙方哀求增加除本条约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甲方可代办,用度由乙方承担。
6、向承租人供应车辆故障接济、维修和车辆更换等做事。故障接济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乙方任务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接济后仍无法规复利用功能的,甲方应供应同等档次更换车或采纳其他方法。
7、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用度。
8、公示车辆租金、干系收费项目及标准。
9、对所得到的乙方信息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责任
(一)权利
1、按条约约定拥有租赁车辆利用权。
2、有权知晓担保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能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得到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利用功能所供应的相应做事。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甲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责任
1、承租人应该持有中华公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2、按照条约约定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堕落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按条约约定交纳租金、担保金及其他用度。
4、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干系标识。
5、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赞许,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举动步伐和变更机动车利用性子,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6、帮忙甲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韶光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件、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并及时关照甲方,帮忙甲方办理干系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件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任务。
8、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如遇车辆故障报警,承租人应立即停驶,及时奉告甲方,等待接济或到指定的地点维修,如因连续驾驶导致扩大的丢失,由乙方承担。
9、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干系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乙方遗失落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关照甲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任务,甲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办法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丢失的打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革、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出租承租双方的缘故原由造成的丢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办理。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任务
(一)供应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乙方有权
解除条约,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二)过时交付车辆的,每过时一日向乙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
(三)不能按约定供应故障维修、接济、车辆更换等做事的,乙方有权解除条约。甲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的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任务
(一)过时交纳租金的,每过时一日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 %的违约金;过时归还租赁车辆的,按照过时韶光由甲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甲方交纳过时搪塞租金 %的违约金。
(二)无正当情由单方解除条约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条约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丢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1、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用度超过 日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干系标志、标识的。
(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及利用范围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丢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丢失;承包管险公司谢绝赔偿的丢失。
修理费依照干系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打算,停运丢失按本条约约定的日租金标准打算,不敷一日的按照一日打算。
如果发生维修用度超过5000元的事件,由乙方按不超过维修用度30%的金额赔付加速折旧费,并承担维修期间车辆停驶用度。
(五)承担擅自改装、改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
成的丢失。
(六)承担非甲方缘故原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任务。
第九条 包管
乙方采取包管人供应包管办法租赁车辆的,包管人应在本条约上具名或盖章,并约定承担下列第 种办法:
1、一样平常担保任务。
2、连带担保任务。
第十条 条约争议办理办法
本条约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办理,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度,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乙方对本条约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条约,补充条约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条约条款中规定应由甲方、乙方承担的任务内容的,仍以本条约为准。
(二)乙方如哀求延长租期的,须在条约到期前 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为乙方续租。
(三)本条约经甲方、乙方具名或盖章后生效。若有包管人共同订立条约的,需包管人、甲方、乙方三方具名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具名):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具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