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县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危害赔偿轇轕。

新车购买后仅23天自燃还烧毁邻居房屋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2022年7月22日,被告小鲁购买了一台轿车,价格为99 300元,并于同日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元及个人人身意外侵害保险。

同年8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小鲁停放在邻居刘某民房车库内的小轿车发生失火,造成刘某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小鲁轿车完备报废。
根据湘潭县消防接济大队出具的失火事件认定书,该事件动怒部位为被告小鲁的小型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动怒缘故原由打消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不慎等缘故原由引动怒警,不用除小型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动怒警的可能。
经鉴定,原告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丢失203 492元。

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件不属于交通事件,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任务险中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谢绝理赔后,刘某遂将小鲁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小鲁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根据商业三责险条约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在利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该对第三者承担的危害赔偿任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任务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条约的约定,对付超过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卖力赔偿。

小鲁将其所有的小轿车停放在刘某车库内,该小轿车动怒导致刘某房屋及其他财产遭受丢失。
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事件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查勘和剖析判断,本次失火系因小轿车动怒所致。
故依据保险条约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包管险赔付任务。

因此,法院讯断某财产保险株式会社赔偿原告刘某因失火事件造成的各项丢失合计245 492元(房屋及室内财产丢失203 492元+鉴定费、评估费合计42 000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湘潭中院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在利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保险条约的约定,对付超过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卖力赔偿。
该条所称意外事件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件,意味着不是交通事件导致的意外事件也在保险赔偿范围。
按照常日理解,一样平常机动车的利用包括行使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
本案中,小鲁所有的轿车停放在刘某民房内动怒,导致刘某的房屋及室内其他财产丢失。
相对付轿车而言,刘某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件发生存在差错,因此小鲁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丢失负有赔偿任务。
被告小鲁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任务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责任,保险公司未提出任务免除的证据,应按约承包管险任务。

潇湘晨报综合湘潭县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