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两车相撞的现场
近日,南京江宁秣陵交警中队收到辖区居民王某的问题反响。王某表示,自己骑电动车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件,对方为小型轿车,两车发生碰撞后,自己受伤,但事件任务认定民警却剖断他担全责,他表示不服,投诉交警的定责禁绝确,哀求重新认界说务。
收到这起反响问题的工单后,秣陵交警迅速对该起事件进行证据核实,并重新梳理该起事件调查流程。经调查,王某驾驶电动车沿苏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阳山河桥路段时,与同向左侧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交通事件。
在该起事件中,因王某在车道内未按规定在右侧行驶,是引发此事件的根本缘故原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家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该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畅之规定。为此,事件处理民警剖断当事人王某负全部任务,当事人张某无任务。
民警联系了王某,奉告对方,该起事件中秣陵中队民警的判罚无问题,他如果对事件认定不认同,可在自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件证明投递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们,遵守交通法规,保重生命,切勿存在侥幸生理,严防发生交通事件。
来源: 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