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凌晨1时许,石某某驾驶某品牌小轿车来到通山县一土菜馆附近,偷走房梁上的89只腊猪脚、22块腊肉、1只腊兔、一条腊鱼等。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代价公民币8943元。石某某被警方抓捕归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包涵。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构成盗窃罪,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包涵,可以酌情从轻惩罚。依法讯断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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