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王师长西席将李师长西席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哀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丢失。海淀法院经审理,讯断李师长西席赔偿王师长西席拖车费1290元、车辆承包金2415元及误工丢失2333.3元。
【案件回放】
发生交通事件商业险为何拒赔?
王师长西席诉称,其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从该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每月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承包金。涉案交通事件导致其车辆破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拖车费、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误工丢失及车辆承包金丢失。李师长西席对涉案事件负有全部任务,李师长西席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丢失。
保险公司辩称,这次交通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师长西席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件发生后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师长西席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财产丢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涉案车辆在投保时登记车辆用场为家庭自用汽车,保费较低,后李师长西席擅自改变车辆用场,未奉告保险公司其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车辆用场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保费并未增加,此环境下商业险应免于赔付,该丢失应由李师长西席自行赔偿。
李师长西席经公告投递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见地。
【法院审理】
闹事车辆是网约车但未奉告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长西席主见的拖车费属事件导致的直接财产丢失,应先行考虑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因王师长西席、保险公司均主见交强险项下财产丢失限额2000元已因赔付车辆维修用度用尽,故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该项用度。王师长西席主见的车辆承包金丢失及因停驶停运误工丢失属于事件导致的间接丢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事件调查报告以及闹事车辆网约车营运记录证明李师长西席擅自改变车辆用场,未关照保险公司长期将所驾车辆用作营运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王师长西席的拖车费、车辆承包金丢失及误工丢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任务,李师长西席承担赔偿任务。法院终极作出上述讯断。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主投保时应如实奉告车辆用场
近年来,不少私家车车主为了增加收入,加入网约车司机阵营。然而,虽然目前注册网约车司机愈发方便快捷,但发生交通事件碰着的法律问题却并不大略。本案涉及擅自改变车辆利用用场发生交通事件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任务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谢绝理赔。
擅自改变车辆用场发生交通事件,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交强险是逼迫险,具有公益性,其设立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件中的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故机动车在交强险条约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利用性子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环境,发生交通事件后,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任务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交强险的公益性也决定了其赔付范围是事件造成的直接丢失。
本案中,交通事件并未造成职员伤亡,仅有车辆破坏,此种情形下车辆承包金以及停驶停运导致的丢失属于间接丢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虽系直接经济丢失,应优先在交强险财产丢失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下财产丢失赔付限额已经用尽,故须要考虑王师长西席主见的丢失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擅自改变车辆用场发生交通事件,商业险是否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条约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及时关照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条约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条约。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关照责任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任务。
车辆危险程度与保费系对价关系,实践中营运车辆保费远高于自用车辆,由于相较于自用车辆,营运车辆出行韶光和频率增加,运行里程更多,行驶范围和区域扩大,发生交通事件的概率也更高,保险公司须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本案中李师长西席未关照保险公司擅自改变自用车辆用作营运车辆,所驾车辆里程数远超自用车辆标准,且打车平台显示其营运月收入超过一万元也足以表明其利用频率显著提高,事件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因李师长西席未履行关照责任保险条约未变更,保费亦未增加,此时事件危险程度和保费之间的对价平衡被冲破,此时若仍哀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对其明显不公,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由侵权人直接向其赔付。
综上,车主在投保时应遵照老实信用原则,如实奉告保险公司车辆利用用场,在改变车辆用场时亦应及时关照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形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关照责任导致无法得到保险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彭博(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