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壮壮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审查院办理了一起利用破窗器击碎车窗盗窃财物案件,办案审查官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
今年4月,刘某购买了车辆破窗器等工具,在榆阳区镇川镇红云村落庙会上,乘人不备利用破窗器毁坏停放于戏台附近的一辆小轿车车玻璃,盗窃轿车扶手箱内现金5360元。越日,刘某又窜至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寨山村落庙会伺机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经查,刘某有多次盗窃、造孽拘禁犯罪前科,个中,202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该予以逮捕。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实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该从重惩罚。该院审查认为,刘某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遂依法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官提醒】 驾乘职员在享用车辆带来方便的同时,切莫忽略安全戒备,给扒手可乘之机。车主停放车辆时应只管即便停在有人扼守或摄像头监控覆盖区域内,养成离车后随手锁门关窗的习气,离开时随身携带车内贵重物品,避免造成丢失,碰着可疑情形或失落窃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