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对付拟报废车辆
精确的做法是
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37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志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磨难、失落火、交通事件等造成机动车灭失落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利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环境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应该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交售机动车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逼迫报废,其所有人应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利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度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用车有关哀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度或者采取掌握技能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哀求的;
(四)在考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考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考验合格标志的。
如果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
切勿开车上路
抓紧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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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相里珑南 责编:王乐乐 编辑:史孟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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