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出台,“小客车指标”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乃至涌现一“号”难求的局势。部分有购车需求的人因此也动起了“借号买车”的“小心思”。但在法律实践中,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办理刚需,还可能使买卖双方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件。
2010年12月24日,白师长西席与王师长西席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属白师长西席所有的捷达牌轿车于同日转让给王师长西席,白师长西席有责任供应使车辆正常利用的手续,王师长西席支付购车款3.5万元。捷达牌轿车与购车款均已交付完毕。其后,王师长西席将捷达轿车转卖并于2012年7月出资购买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并利用白师长西席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2015年2月,王师长西席又将长安小轿车转卖,并委托证人卞师长西席购买了雅阁轿车,并连续利用白师长西席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目前,雅阁轿车登记在白师长西席名下,但一贯由王师长西席霸占、利用,并缴纳相应保险用度。此后白师长西席诉至法院,哀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哀求王师长西席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白师长西席给付王师长西席车辆折价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公布施行。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涉案车辆因上述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依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导致该协议违反条约法的干系规定而无效,双方均存在差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由于已交付给王师长西席的捷达轿车已经灭失落,客不雅观上无法返还,故王师长西席已交付给白师长西席的相应价款3.5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折价补偿,亦无需返还。其余雅阁轿车系王师长西席出资购买,与车辆买卖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条约取得的财产”,故白师长西席哀求王师长西席返还雅阁轿车并给付折价款3.5万的诉讼要求无法支持。末了,法院讯断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了白师长西席的其他诉讼要求。(海 宣)
法官释法
一、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条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约
《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条约无效:(一)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条约,危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危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
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履行细则》系北京市公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方案,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落能源花费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公布并施行的,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度与平衡。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依然签订买卖条约,并约定由买方连续利用卖方的小客车指标,其行为实际上属于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付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该认定为无效。
二、条约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
《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约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条约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丢失,双方都有差错的,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涉案车辆因上述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依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双方均存在差错,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由于已交付给王师长西席的捷达轿车已经灭失落,客不雅观上无法返还,故王师长西席已交付给白师长西席的相应价款3.5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折价补偿,亦无需返还。而雅阁轿车系王师长西席出资购买,与车辆买卖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条约取得的财产”,故不予支持返还雅阁轿车。
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行为的法律任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履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关照书仅限指标所有人利用,对付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关照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在本案讯断诗人效后,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法律建议,建议其收回登记在白师长西席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白师长西席提出的指标申请,对付王师长西席的违法行为,亦建议参照白师长西席的处理办法一并予以惩办。
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会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的环境,这种环境下,车辆一旦涌现违章、交通事件等问题,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权利人都会面临涉诉及承担连带赔偿任务的法律风险,而这种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一经法律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属实,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权利人更要承担“车”“号”两空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