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过时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逼迫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如有疑问,
可随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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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过时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逼迫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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