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等法律规定干系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志愿的根本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车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一、车辆及驾驶员
甲方租用乙方的车辆根据甲方的须要决定,车辆驾驶员由乙方卖力叮嘱消磨,附用车申请审批表。
二、租车韶光及租金
根据甲方哀求按需租用。
三、租赁标准
1.每辆车辆租金每天400元包干;
2.租赁车辆期间需在所在地就餐、住宿等情形驾驶员自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享有租赁期间车辆的利用权;
2.甲方承担租用期间的租车费;
3.甲方不承担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交通事件、违章等造成的统统任务、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