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理论上不少不雅观点认为贬值丢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交通事件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最高法答复案例

(2)贬值丢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
在事件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丢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包袱,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丢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由于贬值丢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涌现案件本色上的不公道,加重侵权人的包袱;

(4)客不雅观上讲,贬值丢失险些在每辆发生事件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丢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件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轇轕。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丢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方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分外、极度环境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我们会连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付机动车贬值丢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不雅观条件许可,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度。

感谢您对公民法院事情的支持

案例1 北京一被撞车主得到贬值费赔偿

两车相撞后,无差错车主提起诉讼,哀求差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落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丢失的眼镜费、误工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溘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落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师长西席的捷达轿车,易师长西席受轻伤。
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这次交通事件负全责。
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师长西席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规复利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师长西席认为,在这次事件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落,经由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丢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
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件产生的合理用度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任务时,答允担垫付任务。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师长西席的诉讼要求。
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师长西席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丢失为原则,易师长西席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落,给其造成的丢失是客不雅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案例2 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
经由维修,虽然爱车规复了原状,但经由评估,贬值了8万元。
安正公司将闹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公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讯断闹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央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利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破坏。
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闹事司机王某负事件全部任务。
因此,被告王某对这次交通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答允担民事赔偿任务。
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车事件后贬损代价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利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由修理,虽然车辆的外不雅观及利用性能已经规复,但其利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规复到事件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件已经大幅度贬值。
闹事司机王某答允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丢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危害赔偿任务,保险公司对维修用度承担赔偿任务。
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丢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件认定书中的调度结果,已经就双方对事件任务承担及赔偿事变达成协议,维修用度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见车辆贬值丢失用度,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度结案的范围。
而且,安正公司主见车辆贬值依据不敷,情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代价不真实。
其余,闹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件逼迫险的,造成的丢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任务应该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以是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任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件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件负全部任务。
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件造成的危害后果答允担民事赔偿任务,作为闹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答允担连带赔偿任务。
因闹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件逼迫险,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逼迫险任务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本案交通事件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任务。
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利用仅6个月旁边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件中碰撞后修复用度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备规复到事件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件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件车辆要低。
事件车辆所有人的此项丢失,应受法律保护。
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丢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哀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丢失费8万元的要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回嘴,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做出如下讯断,保险公司在其逼迫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丢失2000元;闹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丢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任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务之家、民商事实务(原文有删节)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