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23时44分许,陈某某醉酒后(200.22mg/100ml)驾驶豫A1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阳县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森鑫华府门前路段时,先后与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位的豫Q88XXX号小型面包车、豫QQ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豫QRRXXX号小型轿车、豫QXS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五车辆受损。
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根本缘故原由,负事件的全部任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某被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案例二

覆车之戒丨守律例知礼让安然文明出行

2021年12月23日12时07分,崔某兴驾驶车牌号为豫AL86的小型客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陈社区路段时,与一辆车牌号为豫QF59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落控又撞向一辆号牌为豫QBM2小型轿车,致使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崔某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
”之规定,负全部任务。

案例三

2021年12月17日16时23分,田某洋(男,40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H12Q的重型货车,沿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泰西店镇街南段超车时,与王某营(男,68岁)驾驶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营受伤,致使鲁H12Q的重型货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当事人田某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该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利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央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旗子暗记时,在条件容许的情形下,应该降落速率、靠右让路。
后车应该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间隔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间隔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之规定。
当事人田某洋负全部任务。

案例四

2021年10月23日12时10分许,高某中驾驶豫NE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3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河店段附近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梁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妹受伤,后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亡的交通事件。
经调查,高某中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让行,双方的差错在该事件中所起的浸染基本相称,共同承担事件的同等任务。

案例五

2021年11月09日14时25分许,李某启驾驶豫QH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君二路吴桂桥街一种鸡场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西向东实行四轮小推车的行人粟某某发生碰撞,致粟某某当场去世亡的道路交通事件。
经调查,李某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确保车辆后方安全是造成事件的根本缘故原由,李某启承担该事件的全部任务。

案例六

2021年11月23日11时32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G1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张南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舆县杨埠高速路口路段时,与程某(男,38岁)驾驶车牌号为皖KU88(皖KA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该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方法的安全间隔。
”之规定,王某负全部任务。

案例七

2021年11月11日00时30分许,董某杰醉酒后驾驶豫PGQ3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成北吴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皇庙学佃村落委冯店附近路段时撞到路边标志牌杆,致使董某杰受伤,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事件发生后将董某杰抽取血样送检,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考验董某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07mg/100ml,董某杰承担此事件的全部任务。

案例八

2021年06月30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Q295 (豫QF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长2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蔡县砖店街王小寨路口超越前方一辆豫Q653号轻型厢式货车时发生交通事件,致车辆受损。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该与前车保持足以采纳紧急制动方法的安全距好。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当事人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王某某负紧张任务。

案例九

2021年03月08日13时40分旁边,王某驾驶豫QE3号中型普通客车沿S2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冷水河桥南约100米旁边时,因躲避前方两轮电动车时车辆失落控与道路左侧树木发生碰撞, 据调查,中型客车搭客王某、朱某、杨某、陈某、罗某、张某、等六人发生事件时均未系安全带,在此中严重受伤,其他搭客因席系安全带均未受伤。
交警提醒: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车内人员就必须系上安全带。
安全带便是生命带。

案例十

2021年06月13日15时00分许,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3的小型面包车,沿新蔡县华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星路东段南城道路口公路处时,与梅某某(女,13岁),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件,事件致梅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之规定。
当事人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二)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
韩某某负紧张任务;梅某某负次要任务。

车祸猛于虎。
每一起交通事件的背后,都有当事人因交通违法酿成悲剧的深刻教训,元旦假期之后,春运、春节也将纷至沓来,请广大市民切实汲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内容来源:驻马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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