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意一同顺道搭乘
前往目的地的共享出行办法。
然而,在出行期间发生事件后,
保险公司竟以
“车辆用场发生改变”为由谢绝赔偿。
顺风车是否为商业运营车辆?
保险拒赔的情由是否于法有据?
近日,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公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财产保险条约轇轕案。
交通事件现场图
案外人周某是原告兰某的亲戚,无偿借用兰某的小型轿车从株洲去长沙,出发前在互联网上某网约车平台发布顺风车行程,施某、邓某在网上回应,周某开车搭载施某、邓某行至某路段时,与罗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在事件现场抢救无效去世亡,周某、邓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该事件造成原告兰某的小型轿车严重损毁,原告根据保险条约及保险单哀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应车损,但遭到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谢绝。
保险公司拒赔关照书
保险公司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免责事变解释书”第十条第三款,认为“因驾驶员周某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营运事情时脱险,私自改变车辆利用性子”,向兰某发出“拒赔关照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观点,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做事供应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本钱(燃料费和通畅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办法。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做事平台各方志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干系任务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对付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利用性子,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本钱的须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因此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利用车辆为根本,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情由。
另被告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条款未尽相应提示解释责任,且涉案小型轿车在某网约车平台订单仅有4次载客信息,原告兰某所称来回长沙市和株洲市顺道载客具有合理性,被告保险公司虽持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综合考虑涉案车辆载客次数等成分,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辩白见地不予采纳。遂讯断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兰某车辆丢失108,900元。
法院讯断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株洲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坚持原判。现讯断已生效。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做事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康健发展的辅导见地》是明确将拼车、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车主是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性子判断,将决定保险人的保险任务是否可以依法践约予以免除。
而对搭乘顺风车是否构成营运活动,应根据其从事搭乘顺风车活动的频率、用度收取等情形综合评定:一、接单频率。顺风车多数用于通勤路上为同路职员供应合乘做事,在接单次数特殊多的情形下,可以从车主的接单频率、接单韶光段判断;二、车辆行驶路线。一样平常私家车车主的车辆行驶路线都相对固定,接单路线应为车主本人日常须要途经的路线,而非为了接单而改变行驶路线;三、收费情形。车主在接单后向搭客收取的用度,应在分摊部分出行本钱的合理范围内,而不应以其他情由营利。
综上,若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形下,向他人供应合乘做事并收取合理用度,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利用性子。若车主以供应顺风车做事为名进行营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认定为改变车辆利用性子。
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型出行办法,在缓解交通堵塞、培植绿色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一定贡献。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做事,则会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和加重保险公司的任务,因此在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做事之前,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奉告与协商,购买运营车辆保险,以便更好分摊风险任务。
来源:株洲市渌口区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