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电动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溘然驶入机动车道,与陈某所驾双挂车(机动车)发生碰撞,张某与陈某当场去世亡,机动车方负事件次责,陈某支属能否向张某支属主见交通事件赔偿任务?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投递,这起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轇轕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法院终极剖断,张某支属在继续张某遗产范围内对陈某支属的全部丢失承担60%的赔偿任务。

当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事件电动车一方是否肯定不用赔偿

2020年9月,陈某所驾双挂车(机动车)与张某及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本起事件致张某及陈某当场去世亡。

2020年10月,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承担事件的紧张任务,陈某承担事件的次要任务。

2020年10月尾,陈某支属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的违章驾车是造成陈某去世亡的直接缘故原由,要求被告张某支属在继续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

被告张某支属辩称,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任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根据差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任务;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任务。
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赔偿任务的主体为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件的赔偿主体。
故本案中,驾驶非机动车的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任务。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件,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该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丢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公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任务即应担责是公正原则的表示。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件中机动车一方的丢失有差错,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公正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只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危害时,机动车承担赔偿任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危害应否承担赔偿任务没有明确规定,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任务。
机动车交通事件属分外的侵权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应该根据《侵权任务法》的干系规定确定侵权任务的承担。
《侵权任务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溘然驶入机动车道,主不雅观上存在明显差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去世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任务的构成要件,故张某支属应在继续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务。
考虑到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而对方为机动车,可减轻张某一方的任务,酌定赔偿比例为60%。
遂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的干系规定讯断被告在继续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件去世亡造成的各项丢失6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支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应予坚持。
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一样平常法作为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未对因非机动车驾驶人差错,造成机动车方危害应否赔偿作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作出完备免除非机动车方赔偿任务的推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该根据《侵权任务法》干系规定确定侵权任务的承担。

根据《侵权任务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即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件存在差错并造成机动车方危害的,应该对机动车方造成的危害承担赔偿任务。

在本次事件中,张某承担事件的紧张任务,陈某承担事件的次要任务。
由此可见,对付事件的发生,虽然客不雅观上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不雅观上张某相较陈某而言差错更大。
如果无条件纵容非机动车方有责也不赔,一方面不利于勾引非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在机动车方发生重大危害情形下随意马虎造成权柄保护的严重失落衡,有违公正正义。

来源:海安市公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