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以案普法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停放的轿车 谁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撞上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致使肖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肖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对本次事件承担全部任务,齐某无任务。
齐某为其车辆投有机动车丢失险。
事件发生后,齐某就该车辆丢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丢失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了齐某车辆维修用度。
后保险公司诉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法院(郑州经济技能开拓区法院),哀求肖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讯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齐某保险金后,基于齐某向肖某赔偿要求权成立,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干系权利,要求肖某赔偿保险金,遂讯断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
讯断书现已生效。

  审查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享有赔偿要求权的根本是齐某向肖某的赔偿要求权。
现实中,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时,基于“优者危险包袱”原则,一样平常不支持机动车向非机动车一方哀求赔偿。
但本案中,事件发生时,案涉机动车辆处于静止停放状态,肖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碰撞案涉机动车辆。
静止停放的机动车辆失落去危险性,且不具有回避危险的上风,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答允担更大的把稳责任,因此,事件造成的丢失应由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任务。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约约定,向机动车方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有差错的非机动车方代位求偿。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