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内购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徐某名下。
2021年6月,两人经法院调度离婚,约定上述车辆归李某所有,离婚调度书已生效,但一贯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后在吴某申请实行徐某民间借贷轇轕一案中,商丘市梁园区公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徐某名下的上述车辆,李某提出实行异议。
商丘市梁园区公民法院做出实行异议裁定后,当事人向商丘市梁园区公民法院提起实行异议之诉,李某对商丘市梁园区公民法院的实行异议之诉一审结果不服,遂向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普法|车辆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法院判了→

案件结果

近日,商丘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李某打消对上述车辆实行的要求,讯断不得实行徐某名下的上述车辆。

法官提醒

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登记并造孽律上的车辆确权依据,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李某与徐某经法院调度离婚时,调度书已约定上述车辆归李某所有。
调度书属于公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调度书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内容,自调度诗人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自调度诗人效时李某即取得上述车辆所有权,虽未变更登记,但李某已经实际霸占上述车辆,故李某诉请打消实行情由正当,法院该当予以支持。

河南法制报 岳明 通讯员 龚凯栾

来源: 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