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这种无妄之灾,我们都不禁感慨世事无常,来日诰日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到来。现在网友们最关心的便是这个刘某北能不能被判去世刑。
警方因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采纳的刑事拘留,刑法规定,犯此罪致人重伤、去世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去世刑。参照以前类似的一些案例,刘某北造成四人去世亡,多人受伤,判极刑的概率较大。
此案中,警方还表露了一个细节,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于是有人担心会不会由于这个缘故原由对他从轻发落。
我们不妨从辩解人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刑事案件一样平常分为三阶段,即公安、审查院、法院,公安行使的是侦查权,终极以何罪起诉还得看审查院的见地,即公安认定的罪名不一定是审查院认定的罪名,刘某北想减轻惩罚,可能就会想办法让审查院以交通闹事罪的名义起诉。
这两罪的紧张差异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平常为故意犯罪,而交通闹事罪为过失落犯罪,没有逃逸情节的话,最高刑也才七年。
而陷入药物反应中的人,每每会产生幻觉,自我掌握力降落,这种情形下履行犯罪,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落,从而适用较轻的刑罚。
然而,这也并非免去世金牌,由于刑法上还有种环境叫缘故原由自由行为。即行为人是利用过量饮酒、服用沉着类药物使自己失落去刑事任务能力后才履行犯罪的,仍旧要负刑事任务。
因此,此案终极走向如何,就得看刘某北是不是明知过量服用药物会导致其无法掌握自己,然后还开车到人流量密集的街道,这种情形下他是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去世亡的间接故意的,也就足够判处去世刑。
交通安全关系你我,对此当常怀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