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先容,2021年4月20日9时10分许,当事人曹某卯驾驶琼AFO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西往南右转弯进入奇丽路路口时,与绿灯放行确当事人刘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在西半幅非机动快速通道内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倒地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件。
当日10时30分,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亡。

轿车右转时与摩托车相撞致一人去世亡 海口交警轿车司机全责

事件发生后,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考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曹某卯驾车其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畅的情形下,可以通畅”之规定,是造成事件的直接缘故原由。

当事人刘某驾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须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取得临时通畅牌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机动车的安全技能性能进行负责检讨;不得驾驶安全举动步伐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能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但与事件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海口交警认定当事人曹某卯承担事件的全部任务,当事人刘某无事件任务。
海口交警提示:机动车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车、文明停车、文明礼让斑马线,自觉成为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践行者。
尤其闯红灯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件,给事件涉及双方家庭带来巨大侵害,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千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