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延吉市公民审查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19时38分许,在延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稽查大队和延吉市公安局出租车派出所联合对造孽营运车辆进行检讨时,驾车逃离现场,撞坏警车并导致现场司法职员受伤。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依法出示了5组证据,并当庭播放了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
经审理,延吉市公民法院认为延吉市公民审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并当庭作出讯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延吉市公民审查院约请延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司法职员和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旁听该案的审理过程。
审查官普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实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牵制或者罚金。
来源:吉林审查
来源: 安然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