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紧急避险撞上了路边的房屋,
房屋破坏了,
房东的丢失谁来承担?
近日,
湖南省宁乡市公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轇轕案。
2022年6月,由于发生刮擦事件,某路段由西往东的行车道被占用。文某甲驾驶车辆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段时,因前方设有路障而超越道路中央线借对向车道通畅,正遇文某乙驾驶车辆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因前方车道被借道占用,为避让来车,文某乙在来不及安全停车的情形下,急忙向右打方向驶离道路,并碰撞到路边周某家的厨房墙壁,导致周某房屋受损。
事件现场图
对该交通事件,交警大队出具事件证明,未对事件任务进行划分。
经评估,周某房屋因道路交通事件破坏的修复项目价格(含破坏室内财物价格)为35000元。
为了拿回房屋丢失,屋主周某将文某甲、文某乙及其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文某甲、文某乙及各自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丢失承担赔偿任务,如若承担任务,任务比例如何划分?
文某甲方认为,原告周某的房屋系文喜乙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而文某甲驾驶的车辆与文某乙的驾驶的车辆未发生打仗和碰撞,本次事件是文某乙驾驶车辆处置不当,应该负事件的全部任务。
文某乙方认为,本次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文某甲驾驶的车辆逆行占用了车道,导致了紧急情形产生。对方车辆为重型半挂车属于大型货车,文某乙车辆为小型客车,在此种紧急情形下,司机避免正面相撞造成更大的职员伤亡事件,才紧急避险驶向房屋一侧。故本案是由于文某甲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丢失的产生,应该由文某甲承担全部任务。
宁乡市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紧急避险造成危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任务。紧急避险采纳方法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紧急避险人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任务。
本案中,虽然周某的房屋系由文某乙驾驶车辆直接碰撞导致破坏,但文某乙系因避让对向越道行驶的文某甲的车辆,而紧急向右打方向驶离所致,故文某乙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特色,但因其紧急避险方法不当,导致了周某房屋的破坏,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差错。
文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其车道发生交通事件无法正常行驶需借道通畅的情形下,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即超越道路中央线借对向车道通畅,从而导致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的文某乙因避让不及而发生本案事件。文某甲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亦答允担相应差错范围内的赔偿任务。
据此,法院终极认定文某甲、文某乙对原告周某的丢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任务,即由文某甲、文某乙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赔付周某17500元。
讯断后,文某甲的保险公司不服此讯断,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关于无打仗交通事件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件”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差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丢失的事宜。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打仗”并不是构成交通事件以及承担任务的条件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差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无打仗交通事件,顾名思义,便是指在发生交通事件的时候,双方车辆或者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受损财物之间并没法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的交通事件形态。对付无打仗交通事件的任务认定,紧张取决于驾驶人是否有差错,差错行为是否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以及差错行为导致事件发生的浸染力大小。
在本案中,虽然文某甲所驾驶的车辆未与原告周某的房屋发生直接碰撞,但其未尽到谨慎小心的把稳责任,在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的情形下超越道路中央线借对向车道通畅,导致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的文某乙因避让不及,避险撞坏周某的房屋,故文某甲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纵然与周某的房屋未发生碰撞,仍应对原告周某的房屋丢失承担赔偿任务。
02
关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履行的以危害较小合法权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柄的行为。因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打消危险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样平常情形下,法律将紧急避险作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在紧急避险采纳方法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情形下,紧急避险人仍旧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任务。
本案中,关于文某乙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得当的问题,根据事件现场图片来看,双方行驶的车道系较为宽敞的国道,且在靠文某乙道路一侧,尚有宽敞的居民地坪足以缓冲,文某乙在明知对向车辆发生事件、通畅受阻的情形下,该当通过提前减速慢行或紧急靠边停车等办法避免双方车辆遭受撞击,同时只管即便减少因紧急避险行为给他大家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必要丢失。而文某乙作为紧急避险人,因避险不当导致原告周某房屋受损,故文某乙应与文某甲在各自任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来源:宁乡市公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