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关照

财政部16L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车船免征

财税〔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操持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操持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培植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利用新能源,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在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利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关照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得到容许在中国境内发卖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稠浊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花费量应符合标准,详细哀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得到容许在中国境内发卖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稠浊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花费量应符合标准,详细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稠浊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得到容许在中国境内发卖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稠浊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能标准,详细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详细标准见附件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担保、产品同等性、售后做事、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干系哀求,详细哀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取微量柴油引燃办法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利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入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报告管理系统,志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卖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央卖力《目录》组织报告、宣扬培训及详细技能审查、监督检讨事情。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央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事情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
对产品与报告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供应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入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事情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考验机构在核定考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知足本关照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考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考验证书做事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利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关照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考验时一并向船舶考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供应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船舶考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考验予以确认,符合本关照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考验证书做事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考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能进步、家当发展等成分应时调度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
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干系管理事情过程中,干系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罚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深究相应任务;涉嫌犯罪的,移送法律机关处理。

对供应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供应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干系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关照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悛改《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关照干系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破除;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连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关照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利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关照》(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利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事情的关照》(财办税〔2017〕63号)同时破除。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花费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花费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花费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能标准

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考验标准目录

6.新能源汽车企业哀求

7.节能车型报告

8.新能源车型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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