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机动车逼迫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发布因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下列车辆所有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管处理,并到车辆所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过时不来接管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达到逼迫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处理,并逼迫报废。
特此公告
注:处理地点:佳木斯市长安西路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附:报废机动车明细表。
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24号
机动车汇总表
信息来源:法制大队
编辑:李冰
审核:陈兆伟
发布:佳木斯市交警支队宣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