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安全通过路口的基本哀求
稍不把稳
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件
典 型 案 例 2024年08月06日16时46分许,冯某杰驾驶大新8号二轮电动车沿民生街由屯子商业银行方向往文化广场方向行驶至大新县民生街公民医院门前路段时,恰有李某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由道路右侧公民医院门口左转弯驶入民生街,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杰及两车不同程度破坏的道路交通事件。 李某华的交通畅动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李某华负事件全部任务;冯某杰无事件任务。 那么,通过路口时到底该如何礼让呢?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交叉路口,绿灯亮时,左转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转弯车辆负全责。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交叉路口,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应该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右转弯车负全责。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掌握的交叉路口,转弯车辆应该让直行车辆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转弯车负全责。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交叉路口,绿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应该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右转弯车负全责。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掌握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时,右转弯车应该让左转弯车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右转弯车负全责。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交叉路口,双方直行交叉行驶时,应该让右方车辆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A车负全责。 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两辆车交叉方向直行,这种情形下也要实行“让右原则”。当两辆车同时驶向路口,左侧的车要让右侧的车先行。 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畅的交叉口时,该当让优先通畅的一方先行,涌现此类事件的,A车负全责。 “让”出安然,“抢”出祸端 实在,行车路上我们更该当把稳的 并不是“谁没让谁,谁要卖力” 而是“相互谦让,安全行车” 希望所有的交通参与者在路口 演绎的不是悲剧 而是安然!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