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普法时刻︱7万多元买来的宝马车石沉大海典质车能买吗

徐师长西席三个月前花了7万多元买了一辆宝马车,车行在推销时说车价便宜还有证,唯一的缺陷是过不了户。
从车行供应的《质押车债权转押协议》中可以看到,甲方承诺此车手续正规,不是盗抢、租赁、事件、走私、套牌等车辆。
但没想到前几天早上,徐师长西席的车被××融资包管公司拖走,徐师长西席根据车上的GPS来到一处车场找到了自己的车。

之后,徐师长西席找到车行,车行出示了一份出具给原车主的《车辆暂时性取回奉告函》:您办理的借贷责任已严重过时,我司已对您提起法律诉讼并取得了干系生效文件,决定将标的车辆暂时性取回,如果谢绝履行还款责任,将依法申请逼迫实行。
题名是:××融资包管公司。
车行表示暂时没办法处理,让车主自行处理。
据理解,抵押车都是车主欠了银行或金融公司的钱,还不上钱后就将车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就归属于银行或者金融公司。
现在大部分都是押本不押车,以是有了专门收抵押车的中介车行。
那么这种操作徐师长西席该当怎么办?

【法官说法】

本案例属于二手机动车买卖条约轇轕。
从徐师长西席与车行签订的《质押车债权转押协议》就可以看出存在的问题,协议约定甲方将前车主的车辆债权转押给了徐师长西席,那么这份协议上就必须有前车主的署名、盖章等信息。
同时,这个甲方是谁,又为什么能将债权转押给徐师长西席,这些都是疑点。
徐师长西席签订条约的目的是霸占利用汽车,他支付了7万多元的购车款后,车行应该交付条约约定的汽车,并负有担保第三人不得向徐师长西席主见任何权利的责任。

在汽车被第三人××融资包管公司拖走,徐师长西席无法享有对汽车的霸占、利用等权利的情形下,其签订条约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故车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徐师长西席可以主见解除《质押车债权转押协议》,哀求车行返还购车款以及支付违约金。
若协议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徐师长西席依然可以哀求车行承担违约任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条约: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紧张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紧张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条约,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条约,但是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关照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连续履行、采纳补救方法或者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丢失的,丢失赔偿额应该相称于因违约所造成的丢失,包括条约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条约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丢失。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候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状师事务所状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