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娣表示,我当时是正常行走,溘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我康健权的侵害,老汪应该赔偿。
老汪则称,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阿娣的并非我,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由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我谢绝任何赔偿。
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讯断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不雅观察,未尽必要的把稳责任,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任务
对付阿娣受伤后造成的丢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
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敷,不予采信。
经核定,阿娣的合理丢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讯断双方各自承担全部用度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证据清晰,任务各半撞人者需赔13.7万老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老汪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我与阿娣在人行道上发生相碰,而是案外人与阿娣发生了身体碰撞。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阿娣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老汪,紧张内容涉及报警人老汪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
阿娣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件的缘故原由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老汪相撞引起的。
在听到录音后,老汪又改口称实际情形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闹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闹事者的任务,将任务归责于做好事的老汪是缺点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阿娣倒地受伤是否是与老汪相撞造成的,阿娣受损用度是否应该由老汪承担相应的份额。

走着走着撞伤了上海63岁阿婆索赔33万法院这么判

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
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
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称见地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躲避、推脱答允担的任务之说辞,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任务各半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被侵权人对同一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任务。
本案中,老汪撞倒阿娣使其受伤,致其丢失,阿娣亦疏于不雅观察,存在一定差错,因此可予减轻老汪的侵权任务。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不论利用何种出行办法,都需服膺交通安全规则,当心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把稳不雅观察、留神身边,安全你我他。
若发生事件,应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任务。

(上海一中法院)

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