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08日07时21分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京AW2027号白色金旅牌大型客车运营至双井-地铁站G口,经查驾驶员这次运营为独立运输,搭客通过联系中间人乘车,搭客乘车起始地为北京双并,乘车目的地为唐山乐亭蓝湾小镇,由中间人向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支付车费,车费为3100元。另查,该中间人曾以相同办法、相同价格联系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供应运输做事以上两次运营共计支付车费6200元。京AW2027号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容许,驾驶员及车辆登记所有人均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容许证件。综上法律任务由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承担。
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构成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容许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规行为。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决定给予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如下行政惩罚:没收违法所得6200元并惩罚款16000元。同时,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决定责令北京馨宇汽车租赁做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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