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起诉开拓商哀求解除购买车位买卖条约的案件,认定开拓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应解除条约,开拓商退还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业主买来泊车位尺寸缩水影响运用 阜阳颍东区法院双方应解除生意合同开拓商退还费用

2017年6月,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周某签订小区地下停车位利用权转让协议,将某小区二期的一小型停车位的利用权转让给周某,并收取周某支付的转让费6万元。
车位建成交付后,周某创造车位“缩水”,不能正常利用,遂向颍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实地丈量,案涉停车位的停车办法属于垂直式,平行通车道方向最宽处2米,最窄处1.96米,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4.96米;机动车与左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15米,机动车与右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2米。

中华公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培植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3.4条规定,停车办法为垂直式的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2.4米,垂直通车道最小宽度为5.3米,小型机动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纵向0.5米,横向0.6米。
显然开拓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国家规定,车位“缩水”已经影响周某在日常生活中正常利用该车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位利用权转让协议中未对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质量哀求不明确的,按照逼迫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逼迫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举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举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常日标准或者符合条约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汽车库规范规定,公用汽车库中载明汽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车总长4.8米、总宽1.8米、总高2米,小型汽车间横向净距为0.6米,14号车位宽2.22米,即该车位横向空间长度,并未达到汽车库规范所规定的小型车总宽1.8米、汽车间横向净距0.6米,合计2.4米的哀求。
故案涉车位在条约约定不明的环境下,根据国家标准所确定的内容哀求,已经构成条约违约。
同时,标的车位的宽度与行业标准所哀求之值差距较大,而车位宽度不敷则会严重影响车位的正常利用,案涉车位未达行业标准的环境已经阻碍周某日常利用该车位的目的。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案涉车位买卖条约应该解除,购车款应该返还并支付利息。

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解除小区地下停车位利用权转让协议,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周某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

绝大多数业主都会以为开拓商出售的车位大小是固定的,纵然大小不一样,至少能停进去一辆家用轿车。
偏偏该案开拓商把车位面积建小了,引发诉讼,不仅输了官司,还丢了诚信。
车位大小有明确的国家行业规范,如果开拓商齐心专心为业主着想,就不该为了多设计出一两个车位而按照最小车位的标准设计,乃至设计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次品车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周瑞平

通讯员:柴宇昉 杜翠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