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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2021年4月2日,原告陈某某通过微信以45800元的价格从被告周某某处购买了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未签订书面条约,原告陈某某在购买该车时被告已奉告其该车是抵押车的事实。2021年5月26日,原告陈某某将涉案车辆停放于昆明市昌宏路和经海路交叉口时,被第三人杭州长合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拖走,并留有第三人向案外人王某某出具的资产召回书一份,内容为:截止2021年5月25日,王某某已严重违反与第三人及银行的贷款条约规定,第三人根据王某某所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做事条约》的约定,暂时代为保管王某某的涉案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王某某在了债债务后可取回车辆并注销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另查明,涉案大众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案外人王某某。因车辆被拖走,原见告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条约关系,并哀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5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明知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与被告周某某达成车辆转让协议,可表明原告陈某某自甘涉案车辆的权柄风险,故被告周某某免除了权利瑕疵包管责任,涉案车辆被第三人拖走所导致的丢失应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在条约成立后,被告周某某得到了涉案车辆的对价并交付了车辆,原告陈某某取得了涉案车辆的利用代价和利用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均已履行完毕各自的条约责任,且被告周某某在条约履行形式上不存在违约行为,客不雅观上、法律上均不存在解除条约的依据,故对原告哀求解除与被告买卖条约关系并返还其购车款45800元及赔偿丢失4874.2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坚持原判。
案号:(2022)云03民终763号
购买抵押车存在的风险
抵押车一样平常指的是办理正规手续后,抵押给私人、典当行或者是企业的车辆。大略来说便是已经向车管所办理过抵押登记的车辆。抵押车紧张分为全款抵押车和非全款抵押车。全款抵押车是指车是一次性付款买来的,或者车是分期付款买来的但车款已经还完,然而由于车主不愿或无力偿还金融公司款项,且不合营过户,金融公司会进行合法的债权转移。非全款抵押车是指车辆在车管所及银行还处于抵押状态就被出售。这些车辆虽然每每手续完好(独缺机动车登记证书),买家与卖家签了各种协议,但在没有解除抵押协议之前,纵然购买了该车辆,汽车也是无法正常过户的,购买车只有汽车的利用权,并没有汽车的所有权,抵押权不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受到影响,抵押权人依然可以取回该车辆。
因此在购买抵押车辆时,务必前往正规机构购买,仔细检讨车辆自身状况、来源情形,避免购买违法的抵押车。建议签订书面条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以及有关车辆过户或者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的违法任务承担等问题,避免车财两空。
关联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该及时关照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危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了债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敷部分由债务人了债。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担保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条约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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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胥羽琴,湘潭大学2022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胥羽琴
责编:许媛媛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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